論藥害救濟法除外條款之修正方向—以第13條第1款及第9款為中心
撰成日期:109年7月
更新日期:109年7月1日
作者:李郁強
編號:A01529
司法院釋字第767號解釋是我國大法官首次對藥害救濟制度及《藥害救濟法》進行解釋,該號解釋對於《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作出合憲性解釋。多數意見認為「常見且可預期」,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無違,且未牴觸憲法保障健康權之意旨。此解釋同時有5位大法官提出部分協同或協同意見書、5位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或不同意見書,足見大法官間對此案見解之分歧。該號解釋作成後,更引發學界諸多評論。
本報告經研析後,認為《藥害救濟法》第13條之除外規定,不是受害者不得申請之條件,而是審議委員會審議的消極要件,「常見且可預期」受規範對象非一般社會大眾(包括藥害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而是審議委員。《藥害救濟法》立法目的是為了儘速解決紛爭,舒緩受害者在訴訟中的經濟壓力,故除非受害者故意導致藥害之發生,否則對於有其他人應負責任之情況,為避免受害人兩頭落空,應先予救濟,再代位求償。爰提出第13條序言、第1款、第9款,以及第18條條文修正方向之建議,以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本報告經研析後,認為《藥害救濟法》第13條之除外規定,不是受害者不得申請之條件,而是審議委員會審議的消極要件,「常見且可預期」受規範對象非一般社會大眾(包括藥害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而是審議委員。《藥害救濟法》立法目的是為了儘速解決紛爭,舒緩受害者在訴訟中的經濟壓力,故除非受害者故意導致藥害之發生,否則對於有其他人應負責任之情況,為避免受害人兩頭落空,應先予救濟,再代位求償。爰提出第13條序言、第1款、第9款,以及第18條條文修正方向之建議,以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