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問題與修法方向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7月
更新日期:109年7月23日
作者:孫晉英
編號:A01530
違章建築(下稱違建)的問題一直存在並困擾著我們社會,它不單只是法律層面的問題,也是政治層面的問題。就法律面而言,是否相關法律規定過於理想化,只著重在新建物設計的部分,未能與時俱進,忽略如何讓有需要的增建或既存違建融入都市景觀與環境並存,致無法符合社會的實際需要;就政治面而言,是大部分的建物有涉及違建的問題時,不能只期待以拆除違建的理想方式處理,而是必須以務實的態度與方式,以顧及法律與社會實際需要的方式處理。
從結構面而言,違建形成的源頭要素有以下幾個:違建戶、違建承攬或施作與建築物設備者(水、電、瓦斯、冷氣、電器、水箱...等建築物設備提供者)等,如果承攬者不敢承攬,那麼違建又如何蓋得起來?所以源頭管理是杜絕違建的一條最有效的捷徑,然因相關法令規定的缺漏,以致主管機關無法源處罰違建承攬或施作者。
就中央法令而言,在建築法(下稱本法)的條文中未有「違章建築(違建)」之文字或規定,其係就內政部依本法第97條之2所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下稱違建處理辦法)」,第2條中定義了違建;其有關之處理規定則散見在地方政府的單行法規中,換言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違建的相關規定(種類、型態等)與處理,在不違反違建處理辦法的規定下,歸屬於地方自治事項的範疇。本報告擬從違建的相關問題探討修法方向之研析,提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從結構面而言,違建形成的源頭要素有以下幾個:違建戶、違建承攬或施作與建築物設備者(水、電、瓦斯、冷氣、電器、水箱...等建築物設備提供者)等,如果承攬者不敢承攬,那麼違建又如何蓋得起來?所以源頭管理是杜絕違建的一條最有效的捷徑,然因相關法令規定的缺漏,以致主管機關無法源處罰違建承攬或施作者。
就中央法令而言,在建築法(下稱本法)的條文中未有「違章建築(違建)」之文字或規定,其係就內政部依本法第97條之2所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下稱違建處理辦法)」,第2條中定義了違建;其有關之處理規定則散見在地方政府的單行法規中,換言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違建的相關規定(種類、型態等)與處理,在不違反違建處理辦法的規定下,歸屬於地方自治事項的範疇。本報告擬從違建的相關問題探討修法方向之研析,提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