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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保護基金之定義與計算歧義法制問題-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與財團法人法之規定為核心 撰成日期:109年8月 更新日期:109年8月3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謝碧珠 編號:A01531
按保護基金淨額之定義及計算涉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簡稱投保法)第18條第3項及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適用。惟投保法所使用「保護基金淨額」乙語,既未於本法加以定義,且未於相關法令加以詮釋或規定計算方式,至於財團法人法及其子法,除對「基金」定義與投保法不同外,所有相關用語且均僅使用「總額」乙語,而非「淨額」,顯見二法律之歧義,是投保法所稱「保護基金淨額」如何定義及計算?誠有疑義。
本研究針對投保法與財團法人法之相關規定加以探討,就投資人保護基金之定義與計算歧義之法制問題建議,法務部函釋財團法人法中財產總額為資產負債表中之淨值,與相關法規命令容有不一致之問題,應請檢討修正。另投保法所稱「保護基金淨額」尚乏明文定義,應請主管機關於投保法及財團法人法相關法規命令為一致性之規定,以杜疑義。加以投保中心淨值已達82億餘元,惟成立以來未有償付案件,相關提撥與償付規定容與立法目的未相契合,建議主管機關應予以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