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體育班政策及修法方向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8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趙俊祥、李郁強
編號:A01536
臺灣在過往特殊的歷史脈絡中,誕生「體育班」這種權威式、軍事化的制度,不僅在世界舞台上十分少見,同時更剝奪了體育生的童年、未來的生涯選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揭示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與娛樂活動之權利,《國際體育與運動憲章》要求致力清除體育和運動中之有害作法,包括對於兒童進行過度訓練。體育班對兒少身心均造成影響,包括兒少自主權之侵害,過早分項、過度訓練造成運動傷害,甚至因學業成績不佳而影響生涯選擇等。
本報告先引介相關權利公約及外國學校體育狀況,再對體育班歷史沿革及衍生的問題、對兒少身心之影響進行研析,認為學校體育應著重於培養具一生發展及維持健康的能力。對於運動才能資賦優異學生,建議回歸《特殊教育法》,即國小、國中階段採分散式、高中方採集中式辦理,《國民體育法》配合修正,以供委員問政與修法提案方向之參考。
本報告先引介相關權利公約及外國學校體育狀況,再對體育班歷史沿革及衍生的問題、對兒少身心之影響進行研析,認為學校體育應著重於培養具一生發展及維持健康的能力。對於運動才能資賦優異學生,建議回歸《特殊教育法》,即國小、國中階段採分散式、高中方採集中式辦理,《國民體育法》配合修正,以供委員問政與修法提案方向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