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機關落實人權保障之法制探討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15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翁栢萱
編號:A01539
《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均明定受刑人與羈押被告之人權保障與不受歧視之立法目的,亦規定監所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受刑人與被告之人性尊嚴並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矯治處遇、羈押目的及維護監所秩序之必要限度,並避免因人種、膚色、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等身分受到歧視,而為保障身心障礙受刑人或被告權益,亦明定監所應保障無障礙權益,及採取適當措施與合理調整。因此,受刑人及羈押被告在監所期間之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都應受到尊重及保障,並應依其身心特殊情形採取適當措施與合理調整,及消除一切形式歧視的因素。
為落實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及《聯合國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禁或監禁的人的原則》對於監所收容人的基本原則與規範,並就國際人權專家對我國兩次《兩公約》國家報告有關監所人權問題提出之意見與建議提出回應,本報告檢視我國現行《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等相關法規範,並就目前監所空間基本設施、戒護管理、保障不同性別與身心障礙受刑人或被告權益等現況問題提出建議,俾供本院委員修法或問政之參考。
為落實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及《聯合國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禁或監禁的人的原則》對於監所收容人的基本原則與規範,並就國際人權專家對我國兩次《兩公約》國家報告有關監所人權問題提出之意見與建議提出回應,本報告檢視我國現行《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等相關法規範,並就目前監所空間基本設施、戒護管理、保障不同性別與身心障礙受刑人或被告權益等現況問題提出建議,俾供本院委員修法或問政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