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標的之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30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俊容
編號:A01541
民事訴訟標的之「單位」或「範圍」應以「何種基準」加以界定,在學說上存在多樣的不同見解,形成「訴訟標的理論」之論爭,而論爭實益之取向在於,究以何理論標準作為判斷之基準,較能符合實體權利實現及程序法上,所追求訴訟經濟、程序保障、避免重複審理、防止裁判矛盾,以及合理適正的運用司法資源與提升審判效率之妥適結論。
訴訟標的理論甚為複雜,現況審判實務上與各學說間,抑或見解相異仍未有共識,在理論運用上亦無法就實務個案之不同類型及階段,達到適切圓融之說理。此外,就訴訟標的範圍所及,於日後重複起訴禁止之判斷標準中,亦涉及同一事件概念之爭,其中除與訴訟標的相關聯外,亦有不少自程序法觀點提出之見解,尤以現行規範明定於起訴時,即須表明訴訟標的,將其圍繞在紛爭事實涵攝實體權利之法律關係主張是否一致上打轉,如何調整訴訟標的範圍更趨合宜,亦是訴訟標的理論發展中,亟須解套之目標,爰本報告乃就訴訟標的相關問題提出檢討並建議修正相關條文,以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訴訟標的理論甚為複雜,現況審判實務上與各學說間,抑或見解相異仍未有共識,在理論運用上亦無法就實務個案之不同類型及階段,達到適切圓融之說理。此外,就訴訟標的範圍所及,於日後重複起訴禁止之判斷標準中,亦涉及同一事件概念之爭,其中除與訴訟標的相關聯外,亦有不少自程序法觀點提出之見解,尤以現行規範明定於起訴時,即須表明訴訟標的,將其圍繞在紛爭事實涵攝實體權利之法律關係主張是否一致上打轉,如何調整訴訟標的範圍更趨合宜,亦是訴訟標的理論發展中,亟須解套之目標,爰本報告乃就訴訟標的相關問題提出檢討並建議修正相關條文,以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