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修憲程序與界限之研究
撰成日期:109年10月
更新日期:109年10月14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呂文玲
編號:A01544
我國憲法歷經7次修憲後,自第7次修憲即94年6月10日迄今,已十餘年,立法院自本(第10)屆開議以來,各黨委員陸續提出憲法修正提案,並於第2會期成立修憲委員會。按我國修憲程序因歷次修憲結果已有不同,目前憲法之修改採「兩階段修憲」,即「立法院提案」再經「公民複決」,立法院成為發動修憲權之唯一提案機關。惟輿論迭有批評我國修憲程序之修憲門檻過高導致憲法難以更動,阻礙國家發展;而廢除考試院、監察院將使我國由「五權分立」走向「三權分立」,此亦有修憲界限之爭論。本文爰就憲法變動方式與必要性談起,再針對修憲程序與機關、修憲門檻困境與解決以及修憲界限爭論進行研析,以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