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營業稅課徵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0月
更新日期:109年10月2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莊弘伃
編號:A01546
近年來因網路快速發展,電子商務交易方式快速、便捷、省時之特性,正驅動著消費習慣逐漸改變,跨境電子商務營運已成為全球零售業國際化的主流模式。因此,如何確實掌握稅源,對電子商務交易課稅,乃為稅捐稽徵機關當前重要課題。有鑑於此,我國於2016年12月28日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明定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自行或委託國內報稅代理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然此模式是否真能有效掌握稅源及維護租稅公平,恐有待觀察。
本文試比較OECD「國際加值稅指導方針」、「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報告」以及日本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消費稅制情形,建議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有違「消費地課稅原則」,爰建議修正本款規定為:「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使用者。」而第2條之1有關「電子勞務」一詞,建議修正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3款規定。」第6條第4款併同修正。再者,日本國外業者登記制度(登録国外事業者制度),國外業者必須在日本國內登記,與其交易之國內業者方可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可促使境外業者自主性辦理登記與申報納稅,或可供我國參考。在現階段應可取消低價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以利國內零售店面與國外電商平臺有公平且相同之競爭基礎,並避免利用進口低價免稅造成稅基流失。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
本文試比較OECD「國際加值稅指導方針」、「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報告」以及日本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消費稅制情形,建議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有違「消費地課稅原則」,爰建議修正本款規定為:「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使用者。」而第2條之1有關「電子勞務」一詞,建議修正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3款規定。」第6條第4款併同修正。再者,日本國外業者登記制度(登録国外事業者制度),國外業者必須在日本國內登記,與其交易之國內業者方可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可促使境外業者自主性辦理登記與申報納稅,或可供我國參考。在現階段應可取消低價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以利國內零售店面與國外電商平臺有公平且相同之競爭基礎,並避免利用進口低價免稅造成稅基流失。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