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契約保費催繳、停效及復效相關法制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13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何弘光
編號:A01552
保險法因人身保險多屬長期性契約關係,如因保險費逾期未繳而影響其契約效力,不能不預作相關配套措施,即要維持要保人與保險人間之對價關係,又要均衡保障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契約利益,遂發展出保險契約停止效力與恢復效力兩種特殊的效力狀態,故於保險法第116條明定保險契約因保險費逾期未繳之催繳、停效及復效制度。而本報告係探討該條規定在實務上迭生之爭議,例如保險契約催告之免除、保險契約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人之範圍、保險人應否催告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要保人申請復效之對象、可保證明之內容、保險人得否撤銷復效之同意、保險人保險契約終止權得否提前為之等,如何將上述問題落實於法條文字間作一研析。本報告擬以上述爭議為探討重點,提出保險法修正第116條、第130條、第135條及增訂第116條之1及相關條文之修法建議,俾供委員作為未來審查法案或問政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