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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公務員罷工權益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26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林鈺琪 編號:A01554
依《國際勞工公約(International Labour Convention)》第98號公約第6條及《歐洲社會憲章(European Social Charter)》第5條、第6條 規定,「公務員基本上亦是勞動者,享有勞動者相同之基本權」。公務員既是勞工,原則上應享有勞動三權之權益,也就是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亦即罷工權),保障勞工在集體勞資關係中的權利。從國際潮流觀之,亦是允許公共服務者的非政治性罷工,是以,針對我國現行公務員罷工相關規定、外國相關立法規定及國際規範等進行探討:首先,應規範「公法上職務關係」的定義、內容、行使方式等規定,促使公務員的勞動關係明確化;再者,順應世界潮流,參酌其他先進國家立法例,以其為借鏡,發展適合我國民情之罷工權規範;最後,基於兩公約規定,未來應可考量適度放寬我國公務員罷工權,而非全部予以禁止等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