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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含禁藥公告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30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謝碧珠 編號:A01556
今(民國109)年8月初臺中市爆發中醫診所開給病人中藥含硃砂或鉛丹成分等禁藥而發生鉛中毒事件。因禁藥規定之公告,依法須有法律依據外,尚須符合一定法定程序始生效力,除須先踐行預告程序外,發布後,應刊登公報並即送立法院備查,且應於公告中敘明生效日期。本報告發現主管機關相關預告及之前公告之法制程序有欠完備者,恐致生相關法律效力生效與否之疑義,爰針對中藥含禁藥公告之法制問題加以研析,以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本報告認為,對於衛生福利部發布硃砂、鉛丹為禁藥之相關公告與函釋或書函,縱令實質為法規命令,然既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恐不生法律效力,故建議主管機關公告禁藥應儘速踐行相關程序,以求法制完備。此外,禁藥追溯生效,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有悖,其效力恐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