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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會務假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2月 更新日期:109年12月22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俊容 編號:A01560
教師勞動三權入法後,開放教師得組織及加入工會,針對工會法第36條規定,教師工會申請會務假事宜,教育部2012年5月21日函知各縣市政府,建議關於教師擔任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直轄市、縣市教師產(職)業工會之理事(監)事、會務幹部辦理會務給假的處理原則,遭到校長協會及家長團體質疑工會法第36條規定給假對象除工會理事、監事外,可否擴大至教師工會幹部之會務假爭議並衍生教師代課費以及保障學生完整受教權等相關爭議問題。
教師會務假應屬特殊假別而非公假,宜另立會務假之假別,俾與教師依法或奉派執行職務之公假有所區別,且教師會務假衍生代課費,宜有全國一致性規範。此外,教育部宜參考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相關法制規範及實務案例,建置教師會務假之協商作業程序準則,並就教師會與教師工會功能、成員重疊問題,適正釐明二會功能,以促進校園和諧,創造教師專業與教師組織發展並進,爰本報告乃就公立學校教師會務假相關問題提出檢討,以供委員問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