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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重罪羈押規定之再思考 撰成日期:109年12月 更新日期:109年12月3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亮吟 編號:A01563
刑事訴訟法上之羈押制度係為保全刑事偵查、審判與執行而長期拘束被告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後來亦發展用於預防再犯,成為刑事程序上預防風險的手段之一,如本院於108年底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其中第101條之1即修正擴大預防性羈押之適用範圍。釋字第665號解釋曾指出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單純重罪羈押之規定不符合羈押之保全程序性質、不當限制被告之防禦權、違反比例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然大法官仍採合憲性解釋,認為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為適用要件,本院遂於106年修法予以明文化。然當初此一合憲性解釋備受批評,故本文擬從重罪羈押規定之我國立法脈絡及演進,以及重罪羈押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之關係,重新檢視此項規定之必要性,提供委員問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