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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動抵押制度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15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何弘光 編號:A01567
浮動抵押制度創於19世紀的英國,是英國衡平法上的一項擔保制度,嗣後在大多數的國家得到廣泛運用,因浮動抵押不受「物權客體特定性」的拘束,可充分發揮財產擔保融資的可能,對於資金引進工商業經營,有重大功能,既可以做到保障資金安全性的作用,又能達到促進資金效益性的目的。而且浮動抵押權對資金需求者和金融業而言,又具有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欠缺的功能,對雙方當事人有利又有彈性。惟此制度是否適用於我國仍存有若干問題,例如適用之對象是否應受限制?又本法動產抵押之標的限於「現存」及「有形」之動產,得否納入「未來取得」的財產或債權作為擔保之標的?及如何簡化登記流程及提供有效之查詢服務?又浮動抵押權之優先次序為何?及本法得否鬆綁流抵方式等。本報告擬以上述爭議為探討重點提出修法建議,俾供委員作為未來審查法案或問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