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處方箋補發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4月
更新日期:110年4月16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謝碧珠
編號:A01571
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統計,目前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之施行,民國109年上半年平均每月就約有9千人申報處方箋遺失或毀損。關於健保署擬以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所載藥品資訊據以調劑乙事,是否與醫師法第13條及藥師法第16條至第18條等相關規定無違,容有爭議。爰針對遺失處方箋補發之現行作法與健保署所擬補救措施之法制問題進行研析,以供委員問政或修法之參考。
本報告建議,主管機關應儘速規劃,將特殊疫病外之所有處方箋亦應都登錄健保IC卡,以發揮健保IC卡儲存性、即時性、延續性及可近性之功能。另對於遺失處方箋卻未領藥者,允由醫師補發並明定補發程序,故宜增訂醫師法第11條第3項明定,原開立處方醫師或其指定醫師得予以補發處方箋。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補發申請程序、費用、補發處方箋註記及避免重複領藥之管理辦法。另為杜健保保險對象持補發處方箋領藥之狀況下,卻又持原處方箋領藥,以致重複領藥者,恐致浪費外,亦可能造成健保財務之不必要負擔,故宜增訂藥師法第18條第2項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項,明定藥師不得重複調劑。
本報告建議,主管機關應儘速規劃,將特殊疫病外之所有處方箋亦應都登錄健保IC卡,以發揮健保IC卡儲存性、即時性、延續性及可近性之功能。另對於遺失處方箋卻未領藥者,允由醫師補發並明定補發程序,故宜增訂醫師法第11條第3項明定,原開立處方醫師或其指定醫師得予以補發處方箋。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補發申請程序、費用、補發處方箋註記及避免重複領藥之管理辦法。另為杜健保保險對象持補發處方箋領藥之狀況下,卻又持原處方箋領藥,以致重複領藥者,恐致浪費外,亦可能造成健保財務之不必要負擔,故宜增訂藥師法第18條第2項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項,明定藥師不得重複調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