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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相關法制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4月 更新日期:110年4月28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建欉 編號:A01572
觀察世界各國,愈先進的國家,工會組織與力量普遍愈強大,反之工會力量薄弱的國家,剝削勞工事件常屢見不鮮,勞動者仰賴的法律往往難以伸張正義,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自1998年起,開始極力倡議應注重全球勞工之基本人權,集體勞動權之保障為國際勞動基準四大核心之一。我國新修正集體勞動三法,即《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在各界努力下,於2011年5月1日正式同步施行,其中雇主干涉工會組成、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救濟制度法律架構建立後,更是工會未來健全發展之關鍵。
美國是最早建構不當勞動行為法制的國家,日本於二次戰後亦深受其影響,建立不當勞動裁決法制。日本《勞動組合法》(相當於我國《工會法》)只規定雇主不當勞動行為,並無工會不當勞動行為,我國雖然在《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範勞資雙方之協商均應本誠實信用原則,意謂勞資雙方均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惟《工會法》僅針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加以規定,而無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保護工會色彩較為明顯。
2011年我國施行新勞動三法融合了美國與日本的經驗,修法時以日本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作為重要參考,對不當勞動行為設計出獨特的救濟制度。日本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運作已逾70年,累積的案例與實務經驗,值得我國借鏡與參考,本報告爰簡介日本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法制,並對我國與日本現行制度及法律規範加以探討,提供健全我國不當勞動裁決機制之獨立性與專業性,相關法制修正方向之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問政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