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時代個資外洩事故之通知機制研究
撰成日期:110年4月
更新日期:110年4月30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彭文暉
編號:A01573
現代人之社會活動幾乎無時無刻不會觸及個資之蒐集、處理、利用行為,而數位時代之個資特性,除不再僅以傳統紙本方式保存,隨著電腦科技之數位化發展與個資之「商品化」趨勢,亦有被他人大量、詳盡加以蒐集、保存及利用之現象,進而可能對個人之(資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等基本權利造成影響或侵擾。一旦發生個資外洩事故,除引發信用卡盜刷、帳戶現金盜領、帳號使用詐欺及身分竊盜等犯罪,導致當事人財務損失等有形與無形之損害外,更可能造成企業機構之商譽損害,進而促使消費大眾改變交易模式,甚至影響社會經濟發展及國家安全。
現行個資外洩事故之通知機制,散見於個資法、個資法施行細則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管理辦法。鑒於相關規範內容過於簡略,規範架構亦非妥適,本報告爰就有關問題進行研析探討,並參考歐盟GDPR有關規定,針對個資外洩事故之通知機制,研提個資外洩事故之通知「前提」,應以發生個資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情事為已足;通知「時點」,應以「知悉」個資外洩事故為已足;通知「對象」,應包括個資「當事人」及「主管(上級或監督)機關」,並定有通知門檻及免除通知義務之例外條件;通知「內容」,應按不同通知對象予以區分規範;通知「方式」,應併採個別(獨立)通知與網路公告,並使用明白易懂之語言文字等關於個資法之修正方向建議,俾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現行個資外洩事故之通知機制,散見於個資法、個資法施行細則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管理辦法。鑒於相關規範內容過於簡略,規範架構亦非妥適,本報告爰就有關問題進行研析探討,並參考歐盟GDPR有關規定,針對個資外洩事故之通知機制,研提個資外洩事故之通知「前提」,應以發生個資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情事為已足;通知「時點」,應以「知悉」個資外洩事故為已足;通知「對象」,應包括個資「當事人」及「主管(上級或監督)機關」,並定有通知門檻及免除通知義務之例外條件;通知「內容」,應按不同通知對象予以區分規範;通知「方式」,應併採個別(獨立)通知與網路公告,並使用明白易懂之語言文字等關於個資法之修正方向建議,俾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