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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兒少表意權在學校合併或停辦時之實踐 撰成日期:110年5月 更新日期:110年5月26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趙俊祥、李郁強 編號:A01574
學校是學生求學階段長時間活動的場域,其合併或停辦與否,誰可以表達意見?教育是以學生為主體,學校存廢應尊重在校學生的意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於兒童表意權已有揭示(公約中的兒童為未滿18歲者,我國法律規定則稱未滿12歲者為兒童,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為少年,故行文併稱兒少)。透過尊重兒少之意見表達,可以發展兒少的學習能力、人性尊嚴、自尊與自信心,讓兒少獲得自主的能力。本報告擬探討《兒童權利公約》之兒童表意權內涵後,檢視我國現行相關法制,並提出修正方向之建議,以供委員問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