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浮動委員機制之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9月
更新日期:110年9月14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王幼萍
編號:A01584
《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6項規定:「前三項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依此,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方式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該師資培育之大學自行訂定,又部分地方政府設有浮動委員機制,亦即由出缺學校的教師及家長各1人為遴選委員,希望藉由浮動委員的參與來表達學校成員的意見。惟由於教師團體、家長團體與校長團體之主張與立場並不一致,因此,在校長遴選的過程中,浮動委員與校長彼此之間出現了主、客體相互攻防及對立的現象,亦引發浮動委員存廢之爭議。有鑑於此,實有必要對於現行制度做一檢討,並提出相關建議,俾提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