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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月 更新日期:111年1月3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基勝 編號:A01595
耕地三七五租約既已存續逾70年,且其租額亦固定不變,且自2000年起新訂耕地租賃(農業用地租賃)契約已然得以不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足徵耕地三七五租約確實已不合乎時宜,而有改弦易轍之必要。況且當前承租人平均承租面積種植稻米或甘藷所得收入未必能滿足生活所需,若非另有其他兼職兼業所得,很可能需要政府另予社會扶助。因此,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除依法納稅外,還要被限制其租金收入以協力政府照顧弱勢的承租人,已然構成特別犧牲;反之,若承租人已非經濟弱勢者,而繼續限制該等租約之租金額,更是不公平對待出租人。故建議(一)《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施行至中華民國115(2026)年12月31日止;(二)並使本期耕地三七五租約屆滿前,原承租人得優先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續訂「農業用地租賃契約」,以期農業用地租賃關係得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而不受不合理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