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工會組織運作相關法制之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1月
更新日期:111年1月5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建欉
編號:A01596
勞工團結權為勞動三權之首,個別勞工力量薄弱,無法與資方抗衡,因此發展出集體勞動法制,藉由工會組織運作,平衡勞資雙方實力,並經集體談判協商,取得更佳勞動條件,以改善勞工生活。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2021年第2季底,臺灣工會組織率為33.6%。以「職業工會」類型占比為最高,其主要功能是代辦勞、健保業務。較具集體談判協商功能之「企業工會」組織率僅6.45%,與其他國家相較仍屬偏低。
我國集體勞動法制實務運作上,經由主管機關函釋,常將勞方組織的保障主體設定為「企業工會」型態。有別於產(職)業工會,企業工會會員必須直接面對企業內部管理壓力,因而勞工加入企業工會意願不高。長期以來「由內而外」企業工會組織型態,其組織率無明顯提升,復因產(職)業工會之團體協商功能多數不彰,致難以發揮工會整體功能。建議未來宜提高企業工會組織率與工會自主性,並強化產(職)業工會角色與功能,以促進工會健全發展。本報告探討目前工會所遭遇的核心問題後,提出相關法制修正方向之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問政時之參考。
我國集體勞動法制實務運作上,經由主管機關函釋,常將勞方組織的保障主體設定為「企業工會」型態。有別於產(職)業工會,企業工會會員必須直接面對企業內部管理壓力,因而勞工加入企業工會意願不高。長期以來「由內而外」企業工會組織型態,其組織率無明顯提升,復因產(職)業工會之團體協商功能多數不彰,致難以發揮工會整體功能。建議未來宜提高企業工會組織率與工會自主性,並強化產(職)業工會角色與功能,以促進工會健全發展。本報告探討目前工會所遭遇的核心問題後,提出相關法制修正方向之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問政時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