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多元老人住宅政策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月
更新日期:111年1月18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吳淑青
編號:A01597
依照《老人福利法》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協助之規劃及推動事項。」另依《住宅法》第4條規定,政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須提供至少40%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65歲以上長者僅為其中之一,並非特別為老人所預留,且申請條件須「無自有住宅」或符合「一定所得、財產基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但擁有自有住宅之中低收入或一般老人,亦可能基於其他因素而有不同類型老人住宅之需求存在。
面對高齡社會逐年增多的老年人口數,因為每個人理想的老後生活不同,加上健康狀況與經濟能力的差異。因此,在政策規劃上,應將適合老人身心特性與生活需求的住宅和居住環境的對策,納入社會福利的範疇。為因應人口結構的變化及消費習慣的改變,在政策上需要更多彈性的照顧以滿足不同的需求,以改善老人在居住及生活上的問題。本報告對此提出探討,建議明訂老人住宅相關業務的主管機關,提升老人住宅管理之法令位階,鼓勵民間參與老人住宅之興建,以供委員問政或立法參考。
面對高齡社會逐年增多的老年人口數,因為每個人理想的老後生活不同,加上健康狀況與經濟能力的差異。因此,在政策規劃上,應將適合老人身心特性與生活需求的住宅和居住環境的對策,納入社會福利的範疇。為因應人口結構的變化及消費習慣的改變,在政策上需要更多彈性的照顧以滿足不同的需求,以改善老人在居住及生活上的問題。本報告對此提出探討,建議明訂老人住宅相關業務的主管機關,提升老人住宅管理之法令位階,鼓勵民間參與老人住宅之興建,以供委員問政或立法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