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之探討
撰成日期:111年3月
更新日期:111年3月14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王幼萍
編號:A01599
2009年教育部訂頒《私立學校法》授權訂定之《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規定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得支領報酬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5百萬元,另無給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全體全年度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總額為3百50萬元。之後歷經2次修正,一度曾將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之上限規定增加至1千萬元,最後下修至2百萬元,另無給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仍能支領全體全年度不得超過3百50萬元之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於部分學校已面臨經營困境,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仍能支領高額報酬,恐有違私立學校捐資興學之本旨。有鑑於此,實有必要檢討現行制度,並提出相關建議,俾提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