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加、波蘭遊說制度與我國遊說法修法建議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3月
更新日期:111年3月16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莊弘伃、彭文暉、吳欣宜.
編號:A01600
查我國為繼美國、加拿大及波蘭之後,第4個以專法規範遊說的國家,該等國家均以「受有報酬之專業遊說者」為規範對象,與我國法制明顯不同,爰試從上開國家遊說制度進行觀察分析,並就我國遊說實務不盡合理之處,以及對「內政部遊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修法建議。
我國將來或可參酌美國及加拿大的遊說法制,將遊說法改以專職遊說者且遊說活動支出超過特定金額為規範對象,以提升本法之規範效能。又為便利民眾申請遊說登記,建議可由主管機關建置遊說線上登記系統,提升遊說登記便利性、即時性以及公開透明之目的(無涉修法)。現階段修法建議宜從「適度擴大被遊說者範圍」及「簡便遊說登記作業」著手,具體建議修正條文如下:
(一)適度擴大被遊說者範圍(內政部版草案第2條、第10條及第12條)。
(二)申請變更登記之期限宜予放寬(現行條文第13條)。
(三)補行登記應可由遊說者主動為之;通知補行登記,不以書面方式為限(現行條文第15條)。
(四)通知補登記之期限宜予放寬(現行條文第16條)。
(五)財務收支報表應於辦理終止登記時申報即可(現行條文第17條)。
我國將來或可參酌美國及加拿大的遊說法制,將遊說法改以專職遊說者且遊說活動支出超過特定金額為規範對象,以提升本法之規範效能。又為便利民眾申請遊說登記,建議可由主管機關建置遊說線上登記系統,提升遊說登記便利性、即時性以及公開透明之目的(無涉修法)。現階段修法建議宜從「適度擴大被遊說者範圍」及「簡便遊說登記作業」著手,具體建議修正條文如下:
(一)適度擴大被遊說者範圍(內政部版草案第2條、第10條及第12條)。
(二)申請變更登記之期限宜予放寬(現行條文第13條)。
(三)補行登記應可由遊說者主動為之;通知補行登記,不以書面方式為限(現行條文第15條)。
(四)通知補登記之期限宜予放寬(現行條文第16條)。
(五)財務收支報表應於辦理終止登記時申報即可(現行條文第17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