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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愛滋病毒罪修法方向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7月 更新日期:111年7月12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郁強、趙俊祥 編號:A01602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於民國79年制定,制定之初為維護國民健康、防止HIV病毒擴散,明定傳播愛滋病毒罪。然歷經30餘年,陸續有治療愛滋病新藥問世,近年更有科學研究證實,透過藥物控制可大幅降低帶原毒性,若感染者體內病毒減低至無法偵測程度,即不會傳染病毒。109年5月有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應修正符合法源與醫學實證之提案。為回應此提案,衛生福利部於110年7月修正「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2條。然而,僅修正「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仍有不足。在眾多傳染病中,特別對HIV感染者為差別待遇而刑罰之,有歧視之嫌,不符兩公約規定,宜檢討修正。本報告先引介兩公約及相關報告、外國立法例,再對第21條之立法背景進行檢討,並提出修正方向之建議,以供委員問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