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COVID-19疫情時代通訊診療法制問題研析----以醫師法第11條為核心
撰成日期:111年8月
更新日期:111年8月25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謝碧珠
編號:A01603
針對後COVID-19疫情時代,以醫師法第11條為核心,針對通訊診療相關之法制問題,提出分析與建議,以供委員問政或立法之參考。需求如何處理?隨著疫情之變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應防疫之需,醫療政策亦隨著滾動式檢討改變。然而,這一段期間,究竟哪些病人及症狀可以適用通訊診療(或謂遠距診療、視訊診療等)?又哪些醫師或醫療院所可以執行通訊診療業務(指定或備查)?相關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含指揮中心、衛生福利部或該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等相關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釋、作業須知等各為何?相關規定之修正,不同法令規定差異與一致性,及疫情勢必流感化後,相關法制之檢討與修正等問題,均值得進一步研究。爰針對後COVID-19疫情時代,以醫師法第11條為核心,針對通訊診療相關之法制問題,提出分析與建議,以供委員問政或立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