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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9月 更新日期:111年9月23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安怡芸 編號:A01605
行政院於107年11月7日指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該會爰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6條第3項、第7條第4項前段、第8條第3項、第9條第3項、第10條第3項,以及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並參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發布之建議,訂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本報告遂就該辦法進行檢視,並就所涉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及分析,俾供本院委員問政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