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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評鑑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0月 更新日期:111年10月17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王幼萍 編號:A01610
《大學法》第5條規定:「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第1項)。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2項)。」依此,大學評鑑係由教育部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負責辦理。評鑑機制自1975年施行至今,已逾40餘年,期間歷經不斷的變革,對於提升學術品質及國際競爭力,頗有成效,惟法制面出現若干問題恐與實務不盡相符。職是之故,本報告針對大學評鑑法制面所產生之問題進行檢討,並提出相關建議,俾提供委員問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