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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對自治條例監督措施之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1月 更新日期:111年11月7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世超 編號:A01616
按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條例。復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因此,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及第30條第4項,賦予自治監督機關得對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之自治條例採取事前及事後監督措施,以避免自治條例牴觸上級法規之情事發生。
惟就地方制度法對自治條例所規範之行政監督規定是否明確,以及是否明定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救濟程序,不無探討餘地。爰本報告針對地方制度法相關問題為探討重點,提出相關修法建議,以供委員問政或立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