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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院廣告片時間限制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1月 更新日期:111年11月15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傅朝文 編號:A01618
電影法第14條及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係有關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之相關規定,涉及電影消費者權益及業者營業自由。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認為系爭規定存有違憲問題,是以相關法制問題有加以研究之必要。為此,依電影法第14條立法理由可推知其授權目的為消費者權益保障,而授權內容與範圍則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映演業者映演廣告片之時間限制規定。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有關增加映演電影預告片時間及國產電影片之電影預告片不得少於一部等相關規定,其目的既非為消費者權益,其內容與範圍亦非單純之廣告時間規定。為避免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之疑慮,建議將相關規定提升為法律位階並於日後電影法修法時加以處理。
電影法第14條與其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等基於消費者保障目的,限制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影響映演業者之營業自由。但國際間多未見此類管制規定,且現行法制有消保法相關規範可保障消費者權益,有關廣告片時間之管制顯非最小侵害手段,其限制有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慮,爰建議刪除前揭管制規定。另為配合前揭管制規定之刪除,宜要求映演業出售門票前分別揭示電影片與廣告片之片長,使該映演時間安排成為契約內容,供消費者決定是否至映演場所消費。最後,建議主管機關研議酒類廣告片之映演時間限制或禁止於普遍級、保護級或其他特定分級之電影片前映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