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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寄存送達之生效緩衝期間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6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安怡芸 編號:A01621
送達之目的在使人民知悉國家行為之內容,以決定是否及如何針對國家行為加以反應,藉以實踐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對人民之保障。送達方式影響人民受通知而知悉送達文書內容之時間,應以直接送達為原則,寄存送達為最後手段,其與直接送達及補充送達之送達效力自應設不同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寄存送達之生效緩衝期間,顯然無法保障人民有合理、公平參與法律程序的權利與機會,而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本文爰就公文書寄存送達之相關法制問題進行研析,並提出修法建議意見,以提供委員問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