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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族群金融剝削之防治與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1年12月 更新日期:111年12月16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謝碧珠 編號:A01624
鑑於金融消費者保護係國家金融法制進步之指標,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考國際間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發展趨勢及實務理論,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施行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2.0版。新版公平待客原則增訂友善服務之子原則,其中針對金融服務業對於高齡者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衍生一連串法令及各金融服務業自律規範之修正,是謂高齡者理財新制。
經查,公平待客原則係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所訂定之行政指導,惟其具有法規命令之實質內容,卻因其形式上係屬行政指導,致無須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送立法院,而有違權力分立原則之虞。其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主管機關卻於子法中規定轉委任授權由同業公會訂定自律規範,恐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加以限制金融業者提供高齡者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法令、自律規範及行政指導,有以70歲以上或65歲以上不等之年齡為高齡之界限,欠缺一致性,法制面顯有欠調和。另據本研究觀察,金融詐騙態樣多元化,且多為非法金融業者所為,59歲以下、服務人員、無職及學生等被詐騙比重偏高。是以,相關規範認弱勢族群,係指年齡為65(或70)歲以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以下或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者,而為差別待遇,恐與禁止不當聯結原則有違。此外,相關統計顯示,邇來詐欺案件之件數及被害人人數(含高齡者)較5年前大幅增加,被害人實際被詐騙財物損失金額不斐,且加害人似有組織化,且手段趨於殘暴,甚至置人於死,是相關詐欺之防治有待加強。本報告爰針對弱勢族群金融剝削之防治與法制等問題,加以研究分析並提出建議,以供委員問政或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