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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個人資料保護法除外規定 -以純供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之適用為核心 撰成日期:112年2月 更新日期:112年2月13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方華香 編號:A01628
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99年全案修正,刪除適用行業別限制,擴及所有自然人,自101年10月1日施行以來,已屆10年,網路及社群媒體之興盛發達更勝往昔,資料之傳遞也更為快速。為合理分配國家之管制能量與民眾之法遵成本,個資法第51條第1項設有除外規定,適度限制個資法之射程範圍,以使不欲納入個資法體系架構內之行為(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回歸一般民刑法之適用。本報告擬針對其中第1款「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除外規定之適用,綜整分析我國法院實務見解,暨對比歐盟法制,提出相關立法政策建議,俾使除外規定之適用更為明確,以供本院委員修法或問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