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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學校長遴選機制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5月 更新日期:112年5月9日 作者:王幼萍 編號:A01638
近年來,部分私立大學校長之遴選,造成爭議問題不斷,顯示私立大學之校長遴選機制亟待檢討改進。《大學法》第9條第3項後段規定:「...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依此,私立大學校長形式上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而遴選委員會普遍皆由董事會直接選任之,亦即實質上係由董事會直接遴選校長。
私立大學校長為學校主要之經營者,然而其遴聘卻由董事會圈選決定,而董事會為學校之最高決策單位,校長若不聽命於董事會,董事會亦可依法予以解聘,使校長可能缺少自主性。有鑑於此,實有必要檢討現行制度。本報告爰針對目前私立大學校長之遴選機制所產生之問題進行檢討,並提出修正《大學法》第9條及《私立學校法》第32條之相關建議,俾提供委員問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