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轉型後在途期間制度之檢討
撰成日期:112年8月
更新日期:112年8月24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吳欣宜
編號:A01651
在途期間之目的,在於消弭距離對不同當事人在相同法定期間長度所造成之不利益,對於地域廣袤、交通不便地區而言,在途期間固有其必要性。然而,時至今日交通便利,一日生活圈成形,在途期間已非無檢討之餘地。另外,網際網路發達,各項書狀之提出或送達亦不再侷限於實體,對於非實體傳輸之方式,如仍予扣除在途期間,亦不符在途期間之目的。本報告參考日本法制在專利、商標事件之規範模式,嘗試對我國現行在途期間制度提出修正建議:僅針對地理位置或交通條件顯著受限之地區,始適度給予在途期間之扣除,且在途期間日數標準之決定,亦應考量交通及郵務現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