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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土地流失與浮覆所涉法律問題研究 撰成日期:112年9月 更新日期:112年9月27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宏明 編號:A01654
土地之流失與浮覆,均屬法律事實,臺灣於二戰前、後係適用不同之法律制度:依日治時期法令規定,已登記土地成為河川區域者,不得為私權標的,故應將其登記予以塗銷。二戰結束後,依土地法第12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是類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歷年來,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依前開規定主張回復所有權而衍生之民事及行政爭訟事件頻起,然學界、行政實務及司法實務對其所涉法律問題見解分歧;另該規定係沿襲國民政府大陸時期之立法,依現行法制觀之,是否有修正之必要?實值討論。本報告爰就其所涉相關問題加以探討,並提出修法建議,俾供委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