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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列冊管理制度探討 撰成日期:112年10月 更新日期:112年10月2日 作者:陳秋芬 編號:A01655
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立法目的,於增訂之初即係對於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促使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然期間雖經歷了多次修正,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數量,仍逐年攀升。又列冊管理僅係行政機關消極編訂專簿列於「其他登記事項」欄內為註記登記並加以管理之行為。此消極列冊管理似無法促使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行政機關應有更積極協助與輔導,本報告提出建議,俾供委員問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