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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資訊公開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6月 更新日期:113年6月21日 作者:林淑靜 編號:A01702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基於環境民主原則之引導,各國環境法律也開始關注公眾參與環境行政之權利保護。而影響公眾參與程度,來自於政府對環境資訊之揭露,其對公眾知的權利思維興起,以及在公害事件後受到重視的風險告知及預防,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知的權利代表了民主社會中,公眾對於政府施政與各項行政措施相關的資訊,皆應有查閱或被告知的基本權利,只有在公眾與政府間資訊不對稱的情況改善後,公眾能透過民主機制,進行監督和更積極的政策參與。我國於2002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環境基本法》,除就環境加以定義外,另應制(訂)定環境保護相關法規,策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建立永續發展指標,且推動實施之外,並要求應定期公開環境資訊;另於各環境保護法規亦有規範應由行政機關主動公開之環境資訊。本文對與環境資訊有關之國際公約延伸至歐、德、美、韓等國之環境資訊公開法制進行分析,並審酌我國各環境保護法規對環境資訊公開之規定,期能透過外國立法例及本國相關規範,提出修法方式之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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