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與海域管理法規競合之研究
撰成日期:113年7月
更新日期:113年7月17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吳淑青
編號:A0171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國土計畫法》制定時,我國尚未成立專責海洋事務的機關,《海洋基本法》亦尚未制定。《國土計畫法》將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劃分為四種地區,包含: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其中海洋資源地區管轄內水與領海之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並按用海需求,予以分類。此海洋資源地區之劃設與分類,與海域管理及海洋空間規劃之法制如何適當地調和彼此間之衝突。本報告整理有關海域管理的相關法制,並以聯合國及歐盟的規範為例,提出相關建議供委員問政或立法之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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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專題報告公開)/第11屆專題報告】
摘要
《國土計畫法》制定時,我國尚未成立專責海洋事務的機關,《海洋基本法》亦尚未制定。《國土計畫法》將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劃分為四種地區,包含: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其中海洋資源地區管轄內水與領海之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並按用海需求,予以分類。此海洋資源地區之劃設與分類,與海域管理及海洋空間規劃之法制如何適當地調和彼此間之衝突。本報告整理有關海域管理的相關法制,並以聯合國及歐盟的規範為例,提出相關建議供委員問政或立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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