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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德國罷免制度之法制研究 撰成日期:113年10月 更新日期:113年10月16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韋佑 編號:A01721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罷免權是有選舉權之人民對於所選出之人,在任期尚未屆滿前,舉行投票,使之去職之制度。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憲法第123條規定,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憲法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皆屬我國為落實直接民主,所制定之相關規範。
為探討罷免的法理基礎,爰本報告整理日本、德國罷免制度及相關學者意見,以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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