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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之環境回復責任與執行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10月 更新日期:113年10月24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林淑靜 編號:A0172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相較於動輒上億的不法利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最高刑度為5年,再加上廢棄物去化管道不足,清除、處理之費用暴漲,導致廢棄物非法棄置情形層出不窮。我國雖已透過衛星影像進行國土監測,建立一套橫跨中央到地方的變異點監測回報機制,可以從衛星影像判斷是否為傾倒廢棄物之情形,再由相關單位進行後續現場查看。然而廢棄物棄置場址後續之清理雖強調污染行為人優先之清理責任,然而狀態責任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補充清理規範有無明文?清理工作如何啟動與執行? 由於非法棄置後續清理費用所費不貲,實務上污染行為人多會藉由脫產方式逃避應負擔之清理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又應如何應對?都在在考驗中央主管機關規範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之智慧。由於環境責任原則是開發者保護、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破壞者回復等原則的概括,是環境問題產生者承擔責任應遵循的環境基本原則。因此,本文針對美國、日本及韓國有關廢棄物非法棄置之法規進行研析,並檢視我國相關法規對環境責任原則之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期能透過外國立法例及本國相關規範,提出相關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及修法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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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專題報告公開)/第11屆專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