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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事法制相關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13年10月 更新日期:113年10月25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賴怡瑩 編號:A0172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內政部消防署於84年成立後,警察機關與消防機關確定分立,警消分立後採取「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人事事項,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之雙軌任用制,經本報告檢視相關法制脈絡,係出於「保障現職人員權益及兼顧機關發展需要」之理由,所採取之立法選擇,上述制度除未立專法及未有完整之人事任命權外,其餘與警察人員管理制度差距不大。
本報告梳理相關文獻資料後,發現現行雙軌任用制有人事管理之困擾及人員權益失衡、消防機關首長職務及列等設計似有違專業領導之虞及消防人員適用警察人員年中考核制度未盡合理等情。如政策確立回歸「公務人員任用法」官等職等併立制之單軌任用,亦得藉由相關人事制度設計予以適度衡平待遇、退撫權益,並依其業務特性設計管理措施;如消防人員比照警察人員另制定專法,以一條鞭制度管理,則涉及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2項及第56條第2項有關地方首長之人事任免權規定;以及在簡併特種人事法律之政策及未有任用法授權制定特種人事法律前提下,是否得另制定消防人員人事專法等情考量。綜上,為符警消分立初衷,確立消防機關及人員之主體性,消防主管機關應定調消防人事法制方向,以上探討供委員問政或立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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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專題報告公開)/第11屆專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