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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醫療決定相關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11月 更新日期:113年11月5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郁強 趙俊祥 編號:A0173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得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該法108年施行以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比例不高,為鼓勵民眾預立醫療決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今(113)年7月1日起開放4類對象於住院時預立醫療諮商費用由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為「預立醫療決定」前須踐行之程序,提供健保給付固有其必要,然而,相較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末期病人立意願書以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並未規定須事先諮商,《病人自主權利法》強制「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程序是否有其必要?「預立醫療決定」是《病人自主權利法》最重要的制度設計,然而,「預立醫療決定」是否便落實病人自主及化解病人家屬間的紛爭?醫療機構或醫師是否須執行?「預立醫療決定」主體是否該限制為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二親等內之親屬」是否包括配偶?極重度失智者受苦的是照顧者而非當事人,執行預立醫療決定時,該注意什麼?本報告針對上述議題,擬加以檢討後並提出相關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及修法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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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專題報告公開)/第11屆專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