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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意併購之目標公司董事義務研究 撰成日期:113年11月 更新日期:113年11月25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彭文暉 編號:A0174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企業併購可能導致公司組織重組或經營權變更,因涉及公司董事會相關決策,董事依法須負相當義務與責任。而非合意併購時,目標公司董事會與併購公司之利害衝突較為激烈,目標公司董事可能會以公司經營權保護、防禦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及如何確保公司繼續營運為決策重心,而未充分考量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最大利益。
作為公司負責人之董事,除公司法明定其處理公司事務應負忠實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企業併購法亦有相關規範。惟現行法制就董事於公司併購時之受託義務、權責及應遵循事項,似未能有明確完善之規範,恐有引發相關爭議之疑慮。
本報告爰概述企業併購之概念、態樣及董事對公司所負義務之內涵,並以美國法制為主要參考比較對象,針對我國現行有關規範進行檢討分析,並就相關法制疑義或爭議,研提因應與調適之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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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專題報告公開)/第11屆專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