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制度下之健康資料二次利用相關法制議題研析
撰成日期:114年4月
更新日期:114年4月15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育靖
編號:A0175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全全民健康保險為我國之強制性社會保險,保險對象幾乎涵蓋全體國民,而原為達成保險目的所蒐集之資料,因包含大量且完整之診斷、處方等醫療資訊,對於國人醫療、健康等相關研究及政策制定具有重要價值,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之中央健康保險署爰建置資料庫並供外界申請利用,惟111年8月12日憲法法庭宣示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明確指出我國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提供外界利用之缺失,並應於判決宣示後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所包含之資料,多數皆為我國個資法第6條所定之特種個人資料,僅於符合該條第1項但書規定條件下始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國際立法例針對病歷、醫療等健康資料之二次利用,亦係予以嚴格規範。查歐洲健康資料空間規則(Regulation on the European Health Data Space, EHDS)已於2025年3月26日生效,我國衛生福利部亦擬具衛生福利資料管理條例草案,作為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及其他衛生、福利資料二次利用之專法,爰參考EHDS規範,探討相關法制問題並提出建議,供本院委員問政及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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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專題報告公開)/第11屆專題報告】
摘要
全全民健康保險為我國之強制性社會保險,保險對象幾乎涵蓋全體國民,而原為達成保險目的所蒐集之資料,因包含大量且完整之診斷、處方等醫療資訊,對於國人醫療、健康等相關研究及政策制定具有重要價值,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之中央健康保險署爰建置資料庫並供外界申請利用,惟111年8月12日憲法法庭宣示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明確指出我國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提供外界利用之缺失,並應於判決宣示後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所包含之資料,多數皆為我國個資法第6條所定之特種個人資料,僅於符合該條第1項但書規定條件下始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國際立法例針對病歷、醫療等健康資料之二次利用,亦係予以嚴格規範。查歐洲健康資料空間規則(Regulation on the European Health Data Space, EHDS)已於2025年3月26日生效,我國衛生福利部亦擬具衛生福利資料管理條例草案,作為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及其他衛生、福利資料二次利用之專法,爰參考EHDS規範,探討相關法制問題並提出建議,供本院委員問政及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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