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金制度改革之探討
撰成日期:114年5月
更新日期:114年5月12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賴怡瑩
編號:A01762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107年7月1日年金改革迄今已逾6年餘,各方對其成效仍有不同意意,本報告綜整年金改革制度內涵及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並就年金改革後各界主要討論問題進行研析。
本報告認為年金改革後已採行開源節流措施,如仍不足以維持退撫基金時,政府應承擔最後支付責任,優予撥補退撫基金。再者,公務員以其資歷專長再任廣義公部門職務,係有促進高齡就業並兼顧退休生活適足性之正面效益;退休再任公職停領月退之薪酬標準宜放寬為最低保障金額。另在退休給付規定部分,退休金仍可能具有遞延工資給付性質及為落實政府照顧義務,建議評估減緩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調降幅度或延長調降時程;立法政策上提高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退休給付,基於衡平,針對適用確定提撥制之新進人員,政府照顧義務仍得研議再予強化。此外,另提出退休金計算基準年數仍有檢討調降空間;月退休金隨現職人員俸給調整及恢復一次性年資補償金制度或另行規劃適當之補償措施之可行性,均得再予評估;超過35年之退休年資替代率應有衡平對待及月退休起支條件考慮年資因素之彈性設計等建議,俾供委員問政或立法之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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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專題報告公開)/第11屆專題報告】
摘要
107年7月1日年金改革迄今已逾6年餘,各方對其成效仍有不同意意,本報告綜整年金改革制度內涵及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並就年金改革後各界主要討論問題進行研析。
本報告認為年金改革後已採行開源節流措施,如仍不足以維持退撫基金時,政府應承擔最後支付責任,優予撥補退撫基金。再者,公務員以其資歷專長再任廣義公部門職務,係有促進高齡就業並兼顧退休生活適足性之正面效益;退休再任公職停領月退之薪酬標準宜放寬為最低保障金額。另在退休給付規定部分,退休金仍可能具有遞延工資給付性質及為落實政府照顧義務,建議評估減緩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調降幅度或延長調降時程;立法政策上提高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中勤務總隊人員退休給付,基於衡平,針對適用確定提撥制之新進人員,政府照顧義務仍得研議再予強化。此外,另提出退休金計算基準年數仍有檢討調降空間;月退休金隨現職人員俸給調整及恢復一次性年資補償金制度或另行規劃適當之補償措施之可行性,均得再予評估;超過35年之退休年資替代率應有衡平對待及月退休起支條件考慮年資因素之彈性設計等建議,俾供委員問政或立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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