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慧犯罪歸責探討
撰成日期:114年5月
更新日期:114年5月2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樂庭
編號:A0176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慧(AI)的普及應用及近年來所引發之刑事風險具客觀真實性,侵害人類法益甚鉅,有加以歸責之必要。有關生成式AI所涉犯罪的監管架構,尚未見國際上之統一規範趨勢。歐盟人工智慧基本法作為全球第一部AI全面性監管框架,旨在建構可信賴的AI環境,並透過「高度通用性的AI模型」將生成式AI納入監管框架;美國目前並未針對AI訂立專法,針對近年來生成式AI涉及犯罪相關案件,則透過檢討有美國通信規範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230條之免責範圍,討論生成式AI服務業者的責任歸屬問題。
本報告聚焦討論「生成式AI軟體脫離原始程式限制而自己從事犯罪時,其自身可能涉及的犯罪歸責」問題,以建構可信賴的生成式AI使用環境為宗旨,從刑法體系的規範原理出發,參考法人刑事責任構建思路,否定生成式AI作為犯罪主體,聚焦生成式AI服務業者建構刑事歸責架構,並從生成式AI近期涉及之刑事風險案件中,導入美國司法實務之論證以類型化免責條款,試對生成式AI所涉犯罪風險議題研擬規範架構,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及修法之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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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專題報告公開)/第11屆專題報告】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慧(AI)的普及應用及近年來所引發之刑事風險具客觀真實性,侵害人類法益甚鉅,有加以歸責之必要。有關生成式AI所涉犯罪的監管架構,尚未見國際上之統一規範趨勢。歐盟人工智慧基本法作為全球第一部AI全面性監管框架,旨在建構可信賴的AI環境,並透過「高度通用性的AI模型」將生成式AI納入監管框架;美國目前並未針對AI訂立專法,針對近年來生成式AI涉及犯罪相關案件,則透過檢討有美國通信規範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230條之免責範圍,討論生成式AI服務業者的責任歸屬問題。
本報告聚焦討論「生成式AI軟體脫離原始程式限制而自己從事犯罪時,其自身可能涉及的犯罪歸責」問題,以建構可信賴的生成式AI使用環境為宗旨,從刑法體系的規範原理出發,參考法人刑事責任構建思路,否定生成式AI作為犯罪主體,聚焦生成式AI服務業者建構刑事歸責架構,並從生成式AI近期涉及之刑事風險案件中,導入美國司法實務之論證以類型化免責條款,試對生成式AI所涉犯罪風險議題研擬規範架構,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及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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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專題報告公開)/第11屆專題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