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審議民主觀點探討股東表決權代理行使相關法制問題
撰成日期:114年5月
更新日期:114年5月2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彭文暉
編號:A01769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OECD公司治理原則提出公司治理的架構應以保障股東權益為重心,股東應有機會積極參與股東會及投票,且不論親自出席或以委託書授權代理行使,皆具同等效力。亦即公司治理應特別重視保障股東之權益及講求公司民主,並確保小股東受到公平對待。而審議民主理論亦可應用於公司之社會定位與社會責任,並有益於公司治理。
股東表決權代理行使之委託書制度,實務上係為使公司符合法定之股東會門檻股份數,以及用以支持公司特定議案或董監事名單,乃公司派維持經營權穩定及市場派挑戰經營權變動之重要機制。惟查現行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有關規範似有相關法制爭議,本報告爰從審議民主觀點,分析公司治理之原則及股東表決權之功能,並簡介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相關法制,進而就我國現行法規所涉爭議問題進行探討,以及研提我國現行法制之因應與調適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之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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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專題報告公開)/第11屆專題報告】
摘要
OECD公司治理原則提出公司治理的架構應以保障股東權益為重心,股東應有機會積極參與股東會及投票,且不論親自出席或以委託書授權代理行使,皆具同等效力。亦即公司治理應特別重視保障股東之權益及講求公司民主,並確保小股東受到公平對待。而審議民主理論亦可應用於公司之社會定位與社會責任,並有益於公司治理。
股東表決權代理行使之委託書制度,實務上係為使公司符合法定之股東會門檻股份數,以及用以支持公司特定議案或董監事名單,乃公司派維持經營權穩定及市場派挑戰經營權變動之重要機制。惟查現行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有關規範似有相關法制爭議,本報告爰從審議民主觀點,分析公司治理之原則及股東表決權之功能,並簡介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相關法制,進而就我國現行法規所涉爭議問題進行探討,以及研提我國現行法制之因應與調適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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