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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防疫強制隔離檢疫之補償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4年8月 更新日期:114年8月2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郁強 趙俊祥 編號:A0178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針對92年SARS疫情期間,《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現行第48條)第1項所定「必要之處置」,可否作為臺北市政府召回醫院醫護人員進行強制隔離的合憲依據,司法院於100年作成釋字第690號解釋。該號解釋揭示應建立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然而《傳染病防治法》於102年至108年歷經6次修正,均未與該號解釋有關。直至COVID-19疫情爆發,109年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方有允許受隔離或檢疫者申請防疫補償之規定。該條例於112年6月30日施行期間屆滿,屆滿前符合申請防疫補償要件而未申請,且其防疫補償請求權之2年短期消滅時效尚未完成者,為使其等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日一致,以保障該等民眾申請防疫補償之權利,遂於112年6月《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74條之1條文。
114年6月30日防疫補償之短期消滅時效屆滿,《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條文已成贅文,爰有檢討是否刪除之必要。然依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意旨,受防疫強制隔離者之合理補償機制並非針對緊急狀態而應常態化。本報告先探討外國立法例,並就相關問題進行研析後,建議增訂同法第48條之1,並配合修正同法第53條條文。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5148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專題報告公開)/第11屆專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