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風險能源設施延役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檢討
撰成日期:114年10月
更新日期:114年10月3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林淑靜
編號:A0180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我國能源結構正處於轉型階段,為兼顧供電穩定與環境風險控管,核電廠、核廢料乾式貯存設施及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等高風險能源設施相繼面臨原許可或執照期限屆滿,其是否延長使用年限,成為攸關政策選擇與社會爭議的重要議題。而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範,主要仍集中於新設或變更開發行為,對於設施延役所造成之污染長期累積排放、環境基地現況變化與災害風險等額外環境影響,並無明確規定,若缺乏相應規範即貿然准予設施延役,易造成監管缺口。美國經驗顯示,其將高風險能源設施延役視為新的行政行為,規定應重新接受環境影響評估,其審查程序通常包括環境的累積影響分析、資訊公開程序及替代方案檢討等規定,確保設施延長使用年限之影響得依當前環境條件與最新科學標準重新評估,而非沿用初次環境影響評估許可時之評估結果。法院實務亦強調,許可或執照更新審查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資訊公開義務,惟我國的能源設施大多位於地震帶且鄰近人口密集區,其潛在風險遠高於美國多數位於內陸的案例,因此,我國更需要將延役納入完整的環評審查。本報告檢討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後,認為有必要在法制上將設施延役案件納入環境影響評估體系,並強化程序設計,包括明確重點評估事項、資訊公開與公聽會規範,以及補充違規責任規定,以回應高風險能源設施延役新增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爰提出具體修法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及修法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5148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專題報告公開)/第11屆專題報告】
摘要
我國能源結構正處於轉型階段,為兼顧供電穩定與環境風險控管,核電廠、核廢料乾式貯存設施及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等高風險能源設施相繼面臨原許可或執照期限屆滿,其是否延長使用年限,成為攸關政策選擇與社會爭議的重要議題。而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範,主要仍集中於新設或變更開發行為,對於設施延役所造成之污染長期累積排放、環境基地現況變化與災害風險等額外環境影響,並無明確規定,若缺乏相應規範即貿然准予設施延役,易造成監管缺口。美國經驗顯示,其將高風險能源設施延役視為新的行政行為,規定應重新接受環境影響評估,其審查程序通常包括環境的累積影響分析、資訊公開程序及替代方案檢討等規定,確保設施延長使用年限之影響得依當前環境條件與最新科學標準重新評估,而非沿用初次環境影響評估許可時之評估結果。法院實務亦強調,許可或執照更新審查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資訊公開義務,惟我國的能源設施大多位於地震帶且鄰近人口密集區,其潛在風險遠高於美國多數位於內陸的案例,因此,我國更需要將延役納入完整的環評審查。本報告檢討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後,認為有必要在法制上將設施延役案件納入環境影響評估體系,並強化程序設計,包括明確重點評估事項、資訊公開與公聽會規範,以及補充違規責任規定,以回應高風險能源設施延役新增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爰提出具體修法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及修法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5148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專題報告公開)/第11屆專題報告】
